赣国税发[1999]695号
颁布时间:1999-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各电信局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各电信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到地、市级电信企业,并实行同级监管。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本级及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直属汇总纳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电信局及其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电信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各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 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和按年报送。季度终了后,地、市电信企业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在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
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地、市电信企业在2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在3个月内将局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税务局申报,并附所属企业经监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 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
为便于年度监管检查,县、市电信局在向地、市电信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有关附表,经审核盖章 后上报。
四、各电信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
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与企业。各电信企业收到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 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汇总单位。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应在6月底前将经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再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反馈单给各地、市电信局,纳税反馈单作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检查的依据。
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七、为便于税收管理,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应及时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其向下属电信企业实施的工效挂钩方案应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各电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核定数额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就作纳税调整。
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邮电管理局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邮电企业汇总纳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104号、赣邮[97]局字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