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5]348号
颁布时间:1995-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包括所属省及省以下的各级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等。这些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其举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地方金库;中央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非资金融通业务的集体企业、地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非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所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地方金库。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入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入库,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自定政策,影响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施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顾全大局,通力配合,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理顺关系,各司其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既不能产生漏管,也不能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五、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