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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1998]29号

颁布时间:1998-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委(经委)、体改委、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和改变核算方式企业亏损的税务处理

  1.我省地方企业进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和改变核算方式(指分别核算或合并统一核算)(以下简称改制)涉及亏损弥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经同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待弥补亏损在改制后需继续在税前弥补的,企业应在改制过程中及时向确认亏损的税务机关申报亏损的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在企业改制方案确定后,对经审核符合税收规定的亏损要及时办理亏损确认手续。企业改制中未重新申报办理亏损确认手续的,其改制前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

  3.为更好落实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各级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体改、经(计)

  委在制定、论证和审查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时,要把企业补亏的有关问题作为内容之一予以明确。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了解企业亏损情况,按规定搞好亏损确认工作,支持企业发展和改革。

  二、亏损的确认程序、权限及时间

  1.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需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弥补的,须报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下一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在规定连续弥补期限内需每年办理一次剩余亏损余额的确认手续。当年亏损和以前年度剩余亏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下一年度不得在税前弥补。

  2.纳税人办理当年亏损和以前年度剩余亏损确认手续时,必须提供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加盖公章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限额确认单及当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等资料。办理亏损确认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资料不全或逾期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纳税人亏损的确认暂按同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确认。其中:省级国有企业(包括省供销社直属集体企业和省二轻总公司直属企业)由省地税局确认。税务机关确认亏损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甘肃省地方企业截止×××年度可用以后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余额确认表》表式见附件(一)。

  三、当年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程序及时间纳税人凡用当年所得弥补经同级地税机关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的,经当地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具体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可弥补亏损的税前所得额,填报《甘肃省地方企业×××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格式见附件(二)。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报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盖章,然后在当年纳税申报中填报扣除。逾期报审或资料不全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亏损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附件1.甘肃省地方企业截止×××年度可用以后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余额确认表(略)

  2.甘肃省地方企业×××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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