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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鲁地税发[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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