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0]104号
颁布时间:2000-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需年度中间调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就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仍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仍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账健制,按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要严格控制。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