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2000]169号
颁布时间:2000-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减免税审批,省局先后多次下发文件,各级地税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明确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尽规范之处。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规定
(一)新办企业按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当年实际经营期限超过6个月的,企业不得选择减免税年度。
(二)减免税的批准时限,以税法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为期限。
二、审批权限对2000年度起要求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凡减免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减免税必须报省地税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鲁地税二字[1998]108号文件执行。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于1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上报材料所用纸张必须整齐,规格统一为A4纸;企业会计报表所用纸张较大的,应折叠至A4纸大小,凡一个文件涉及2户以上企业减免税的,文件中应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目录,每户企业资料均应分别装订。
(二)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和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需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地税局,属各市地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具体申报时间由各市地确定。
四、减免税的台账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自行审批和上报的减免税要按规定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同时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统计汇总制度,定期统计汇总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报送省局。减免税数额按企业减免税年度实际实现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