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9]90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企业的监管级次问题
银行企业以省、市(地区)、县(市、区)级行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级次。
二、关于银行企业的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装修工程支出,房屋、车辆、电脑及其附属设备等租赁费支出,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单项装修工程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总额全年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关于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银行的省级行需要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省级行应向省国税局提出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行按照经批准的管理费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批准的,其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对各监管级次按批准的比列(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严格按照税收规定比例和监管级次不重复扣除的原则计算扣除,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五、搞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和实行汇总纳税的银行企业,都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6号)要求搞好所得税年终清算的信息反馈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征收其应缴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