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请示》(海国税发[2003]5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从事农业开发经营且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a>)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项目,应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各自所适用的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应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进行划分,计算各自的应纳所得税额。
此复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