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93号
颁布时间:2003-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能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请示》(杭地税法[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2000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认定在2001年5月1日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后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2003年5月1日以后发现 2000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已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的追罚时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可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