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6]所字第156号
颁布时间:1996-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账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以外地区施工,应向其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 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幅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在业务发生地采用带征的方法,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规定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