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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24号

颁布时间:1998-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国税发[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和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审核及减免税期限的核销工作。凡在我省举办的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减免税,都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变通或放宽条 件,对没有按照规定报批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对新办企业的获利年度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核,尤其是对那些开业初期亏损的企业,更要认真、严格、细致的检查核实。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逐年进行核销,凡减免税到期的,一律要恢复征税。

  二、各地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及省地税局(包括琼财税所字、琼地税所字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对企业计提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权限报批,才能在税前扣除。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等,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三、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的管理,摸清本地区重点税源的分布和变动情况。同时要加强纳税大户的纳税检查,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清欠工作,尽量把应收的税款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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