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6]所字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6-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O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及省财税厅(琼财税所字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等,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等,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等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据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