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以下简称“统计分析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数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算缴纳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数。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联营企业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
三、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先征后返资金指定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享受抵免优惠。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上述资金投入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先征后返资金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先征后返资金投资额。
四、考虑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运作情况,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报告可适当延期递交。对不需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不报送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为加快审核进度,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授权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局备案;对总投资在4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授权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局备案;对总投资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地税局直报省局审核。
六、1999年底前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以发票日期为准)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以及不需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以发票日期为准)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在计算新增税额时,按1999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比1998年的增加数计算。
七、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跟踪管理,把它纳入到税源分析工作中去,同时要按照“统计分析通知”的要求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将统计分折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省局,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8月底前报送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