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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公司九六年所得税前列支费用问题请示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6]所字第160号

颁布时间:1996-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你社琼供[1996]69号文收悉。关于你社直属公司1996年度的管理费、大修理基金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根据我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文规定,同意你社直属公司按其销售总额的1.2%,向你社上交1996年度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社收取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开支,结余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应于1997年2月15日前将一年的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二、关于大修理基金列支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数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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