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5]所字第92号
颁布时间:1995-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32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出现减免税交叉的情况,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多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二、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四、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我厅《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所指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五、新办企业的概念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