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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634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最近,一些单位来文反映,对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加收滞纳金问题尚未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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