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6]所字第517号
颁布时间:1996-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已失效)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15%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