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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78号

颁布时间:1999-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稽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地税局要与当地国税局互相配合,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清查工作;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地税局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于7月15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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