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5]20号
颁布时间:1995-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各市、地、县乡镇企业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保障职工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挪用和移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经当地保险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规定标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凡未按统一标准提取或无保险部门收款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