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18号
颁布时间:2003-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嘉兴、海宁、杭州、绍兴市、金华、诸暨、义乌、上虞、兰溪、衢州、江山市地方税务局,淳安、绍兴县、浦江、、龙游、长兴、德清县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杭州余杭地方税务局:
近接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2001年收支实绩及2002年计划的函》(杭铁分集发[2002]49号),要求核定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系统集体企业)2002年度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铁路系统集体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仍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具体为:运输及其延伸服务按营业收入的2%计提,商业按进销差价的1%计提,其他行业均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4%计提。
铁路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做好审核工作。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使用后有结余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