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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港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所字第29号

颁布时间:1995-0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省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港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各港口企业从1994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港口企业应以各个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口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1995年底前以海口港集团公司作为纳税人,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85号文件规定,在“八五”期后两年(即94年和95年度),各港口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财政部核定的上交利润相比,对于多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财政部核定我省的各港口企业在“八五”期后两年的上交利润为零。为此,各港口企业“八五”期后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按季度全额返还给企业,作为“以港养港”资金,用于港口基本建设。具体返还办法按照省财税厅琼财税[1994]预字第417号文件执行。对于省直属港口企业(见附后)的返还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市、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经省财税厅所得税管理处审核,作出返还意见连同纳税凭证复印件送省财税厅预算处核准后,从省级库中办理返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省直属港口企业名单

  1.海口港集团公司

  2.八所港务公司

  3.省港口建设公司

  4.乌场港

  5.海南省引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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