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2000]291号
颁布时间:2000-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管理办法,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等事项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核准事项授权(下放)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1.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4.承租企业租赁项目税前扣除认定;
5.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税前扣除。
二、为鼓励各类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省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37号)对租赁公司资质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认定(核准)条款停止执行。
三、除第一条、第二条所例项目外,其它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核准仍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