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65号
颁布时间:2001-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