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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8]16号 浙地税二[1998]163号

颁布时间:1998-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对本地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要统一思想认识,要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出发,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应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税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规定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税负部分税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企业。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省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不得扩散到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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