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216号
颁布时间:2004-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近接市县局反映,企业支付给已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希望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上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再由政府有关部门付给企业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困难生活补助费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提而不交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