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1]207号
颁布时间:2001-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取消住房周转金前企业已售住房损失的税前扣除的审核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对取消住房周转金前企业已售的住房损失,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对我市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个别大型企业发生的相关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抵补的;对职工工资以往欠帐较大的企业,可由企业按我市财产损失的申请报批程序报市国税局审核后,再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按规定价格出售住房(包括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形成的损失,应按照市局对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1]67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有条 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现就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审核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二)企业(单位)按7%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国税局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超过7%的企业(单位),应将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批准文件,报送所在地国税局(对涉及全行业的,应抄报市国税局备案),年度终了后,对该企业为职工缴存超比例部分是否推予在税前扣除由所在地国税局对该企业(行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市国税局审定。
(四)对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超过7%的住房公积金,未经市国税局审定同意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企业按规定发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企业发放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对企业发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对有市级机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论其发放金额多少,经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 后,由其市级机构汇总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