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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425号

颁布时间:1999-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摊销,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分期扣除;装修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

  三、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合同中明确租赁性质的,应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应将计提和使用的分配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分配方案,各监管企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其余保险企业比照办理。市、地、州保险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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