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明电[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八五”期间有关所得税政策到期后如何处理问题。
“八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过渡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九五”期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按“八五”期间政策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创办的各类公司、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对金融企业创办的各类公司、企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条 例规定的“三项”条 件,原则上都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公司、企业经营所得要求并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的,由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可的,可以汇总纳税,否则,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信用合作社税率问题。
信用合作社从1995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条 例》和《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信用社营业收入总额的2%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五、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问题。
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执行时间从企业经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