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8]18号
颁布时间:1998-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