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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也是整个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总结、探索出一条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变化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对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所得税征管方式。对企业实行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方式的,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征管;对企业采取核定所得税预缴额或预缴率,按实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当年度申报数低于预缴额或预缴率或者企业要求清算时,税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对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要求,按户做好核定工作,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管方式过渡。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状况,合理调派检查力量,实施重点检查,力求做到检查一户,查实一户,规范一户,震慑一片。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1年起各地要上报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在5月底前报送地、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有关情况及数据资料汇总后在6月底之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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