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3]488号
颁布时间:2003-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伊犁、昌吉、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设立1个分公司、4个中心支公司、4个支公司(名单附后),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各支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