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0]400号
颁布时间:2000-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最基层的成员企业和其以上的各级成员企业的本级,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涉及汇总后申报的,逐级顺延15日完成其汇总纳税申报。
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县级、市州级成员企业分别在4月30日、5月20日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省级成员企业在6月10日前完成汇总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逐级签章审核和信息反馈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四、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地在3月底前到省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