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51号
颁布时间:1997-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印发给你们,各地国税部门接通知后要及时与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师、团(场)联系,要求其按文件规定对应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行业分别核算,分别汇总。凡不按文件要求分别核算的,各地国税部门可按时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办法就地照章 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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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