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5]45号
颁布时间:199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1995]63号规定,现对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国有企业开展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交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国有企业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二、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其所属国有企业应先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当地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后,由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申报缴纳所得税。
三、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国有企业不向当地国税局办理汇缴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对其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附: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国有企业名单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新疆华储物资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八三五处 乌鲁木齐市北站路八三五处理经销部 乌鲁木齐市北站路九七六处 和静县巴轮台镇新疆华储物资公司南疆经销部 库尔勒市天山东路新疆储备局阿拉山口办事处 博尔塔拉州(阿拉出口)
博乐边贸公司华储分公司 博尔塔拉州(阿拉山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