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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177号

颁布时间:2000-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备金的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的机器设备,如需缩短折旧年取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省地税局《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进行税务处理的融资租赁项目,租赁期满后办理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不允许再计提折旧。

  四、关于广告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支出,应视同业务宣传费,不得按照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收入,以投资为主业的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可暂按不超过上述收入(收益)的2%比例内,税前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

  六、关于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的扣除问题。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遗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原有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七、关于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问题。对按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是否要求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授权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确定。

  编者注:第三条停止执行,详见浙地税发[2002]1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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