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7]62号
颁布时间:1997-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落实,按照总局保定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汇算清缴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分别安排。各地汇算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评估和调整,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上,因此资料必须准确、全面、完整,各地应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掌握本地区外商投资发展以及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为今年加强税收征管打好基础。
二、除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外,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免税企业)均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所有汇算企业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以下称“基础表”),税务机关收到报表后,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严格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整,然后由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并附《基础表》报各地、市、州;各地、市、州局必须用计算机汇总“汇总表”上报省局。省局将在4月初对报表软件进行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应于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报告《汇总表》并附《基础表》,以及数据软盘报省局,省局将在年底适当时候对整个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各地报表上报代码如下:
成都510100 自贡510200 攀枝花510300
泸州510400 德阳510500 绵阳510600
广元510700 遂宁510800 内江510900
乐山511000 南充511100 宜宾511200
达川511300 雅安511400 广安511500
巴中511600 阿坝511700 甘孜511800
凉山511900 省局直属分局512000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