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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62号

颁布时间:1997-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落实,按照总局保定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汇算清缴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分别安排。各地汇算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评估和调整,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上,因此资料必须准确、全面、完整,各地应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掌握本地区外商投资发展以及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为今年加强税收征管打好基础。

  二、除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外,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免税企业)均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所有汇算企业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以下称“基础表”),税务机关收到报表后,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严格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整,然后由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并附《基础表》报各地、市、州;各地、市、州局必须用计算机汇总“汇总表”上报省局。省局将在4月初对报表软件进行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应于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报告《汇总表》并附《基础表》,以及数据软盘报省局,省局将在年底适当时候对整个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各地报表上报代码如下:

  成都510100  自贡510200  攀枝花510300

  泸州510400  德阳510500  绵阳510600

  广元510700  遂宁510800  内江510900

  乐山511000  南充511100  宜宾511200

  达川511300  雅安511400  广安511500

  巴中511600  阿坝511700  甘孜511800

  凉山511900  省局直属分局512000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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