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6]12号
颁布时间:2006-03-10 12:45:4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精神,现将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电信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2005年度,按2003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不足60%的部分,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从2006年度起,按上年实际缴纳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四分之一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3),从2005年度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因汇总后亏损,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因电信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等所造成坏账损失报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实行。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八、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另行明确。
附件:
1、浙江省电信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电信公司2005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浙江省电信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
浙江省电信公司本部浙江省电话号簿公司
附件2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5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本部
附件3: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