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15:19:02.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具体名单如下。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省内各县(市、区)设立的经营部,均作为各地市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地市分公司统一核算、申报。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办法为:以全省汇总的销售收入按8.5%的标准计算出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总额,减除各分支机构已按8.5%的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宣传费,其余额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限额。
三、以上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