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6]99号
颁布时间:2006-06-01 09:08:54.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苏国税发[2009]9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法规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需附报的资料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 需附报的其他材料 |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 1、咨询业:有权部门出具的行业资质证书 2、技术服务业:省辖市以上(含)《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3、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等三产所得税优惠 | 1、对外贸易业:加盖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 3、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
农业生产服务所得税优惠 | 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合同或协议 |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 省有权部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批准文件 |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所得税优惠 | 1、地震局等有权部门的相关证明 2、受灾证明(由政府、保险、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3、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相关理赔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受损资产清单 |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劳动合同清册 5、养老保险清册 6、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
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 1、民政部门颁发的《民政福利企业证书》 2、劳动合同清册 3、养老保险清册 4、“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
“三废”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 1、市级以上(含)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认定证书、经贸委等部门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2、“三废”综合利用所得计算表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合同清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5、“主辅分离”还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产权变更证明》、中央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对主辅分离改制的联养老保险支付凭证合批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产权认定证明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以及地税部门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 | 1、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2、劳动合同清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5、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 | 1、 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2、 与相关部门签订的自主择业协议书 3、劳动合同清册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 1、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4、劳动合同清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
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 | 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享受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还须提供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3、享受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须提供的资料参见备案类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须附报的资料。 |
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 信息产业部门委托认定机构的认定证书、证明文件 有关收入占比的财务核算资料 |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所得税优惠 |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书” (含补充、变更合同) 2、技术贸易证书 3、经有权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证明书”及“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 4、相关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5、技术交易净收益计算表 |
军队(武警)企业所得税优惠 | 1、总后勤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的《军队企业证书》及企业产权证明 2、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企业产权证明 |
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优惠 | 企业产权证明 |
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优惠 | 1、 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开办或认定证明 2、 由司法、公安等行政机关出具的刑释解教人员证明 3、劳动合同清册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 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革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 |
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优惠 | 学校批准成立设计研究院的证明文件 |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 1、科技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登记证明 2、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相关材料 |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 1、环保产业设备目录; 2、省辖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
学校进修班、培训班收入所得税优惠 | 1、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免税收入明细表 |
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办从事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 1、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免税收入明细表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1、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劳动合同清册 3、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及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 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3、新办文化企业需要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评估报告 |
附件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需附报的资料
序号 |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需附报的材料 |
1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高新技术产品及项目的有关资料; 4、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有效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2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管理(包括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3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免税管理 |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6、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4 |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免税管理 |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企业产权证明(复印件);(不含林木类企业) 4、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5 |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说明; 2、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净收益计算表 |
6 |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 1、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2、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7 | 海洋捕捞业企业的免税管理 |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4、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8 | 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 | 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利息交割单 |
9 | 免税的补贴收入 |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计入损益的有关文件 |
10 | 免税的投资收益 | 被投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批复 |
附件三: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审批条件
序号 | 项 目 | 审批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 1、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经营咨询业指科技(包括物流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3、 从事咨询业的单位须取得有权机构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 4、 信息业指从事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5、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 6、 从事技术服务业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市级以上(含)《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 |
2 |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所得税优惠 | 1、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陆路、水路、航空、管道和装卸搬运的企业。 3、 邮电通讯业包括从事邮政与电信业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3 |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等三产所得税优惠 | 1、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3、 应取得加盖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 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及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以及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其它服务(不包括房产中介、职业介绍所、装饰设计)。 5、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不包括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6、 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应取得教育文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4 | 农业生产服务所得税优惠 | 1、 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城镇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2、 上述行业实际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3、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指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4、 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 |
5 |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所得税优惠 | 1、 企业在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内注册登记并实际生产经营。 2、 新办企业,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6 |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所得税优惠 | 1、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地震局出具的受灾证明。 2、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证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7 |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1、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所有制经济组织。 3、 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 新办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且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5、 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是否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 6、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范围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7、 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保险。 9、 下列单位不予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主辅分离企业产权界定不够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场所;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4)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各类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5)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特殊行业;6)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7)各类中介机构;8)各类上市公司;9)其他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税地税局不予认定的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
8 | 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 1、 民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 享受税收优惠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障碍。 3、 与“四残”人员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保险。 4、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5、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6、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7、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8、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9 | “三废”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 (一)享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即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免征所得税5年的税收优惠条件 1、 省辖市以上经贸委等部门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2、 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利用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 (2)生产的产品在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且取得省辖市以上(含)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3)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分别核算 3、 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是指指企业投入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平板玻璃不得按建材产品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税收优惠条件 1、 省辖市以上经贸委等部门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2、 利用的原料是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10 | 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 | 乡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 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11 |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3、 5、兼营非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应分别核算;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且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七)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还需要审核《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以及地税部门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第133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6]14号) |
12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 | 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3、 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5、 减免税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
13 |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 | 1、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企业,且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2、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3、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4、 减免税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14 |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 (一)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3、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4、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5、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6、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二)定额减免 1、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2、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金2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第093号 |
15 |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所得税优惠 | (一)软件开发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2000年7月1日后新办软件企业并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9、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10、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 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 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5、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16 |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包括各类职业学校。 3、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17 |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 1、取得省或省辖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 2、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所得和技术交易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3、一般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交易净收益或科研院校取得的技术交易所得,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技术交易收入额,扣除生产成本(包括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配件等)、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期间费用的分摊比例,按技术交易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18 | 军队(武警)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一)军队企业 1、 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核发的军队企业认定证书。 2、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军队企业范围界定 (1) 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2) 军队企业指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 (3) 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3、 军队企业与地方企业发生兼并或军队企业之间发生兼并,按兼并后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武警部队企业 1、 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手续。 2、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武警部队企业范围界定 a) 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b) 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c) 具体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武警部队企业范围比照军队企业。 3、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武警部队企业范围不包括武警部队办的厂矿企业等及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94]640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95]36号 |
19 | 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优惠 | 1、 监狱劳教企业范围是指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且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的企业。 2、 监狱、劳教系统是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 3、 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单位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须符合监狱劳教企业范围。 4、 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
20 | 刑释解教人员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优惠 | 1、 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 2、 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 | 综治委[2004]4号 |
21 |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 1、 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2、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中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原免5年,现再延长2年)。 3、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4、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5、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据实计算控股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014号 |
22 |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 1、 取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证明。 2、 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3、 享受免税的收入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包括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5、 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够准确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005号 |
23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124号 |
24 |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 1、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2、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取得省辖市以上(含)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第159号 |
25 | 学校进修班、培训班收入所得税优惠 | 1、 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 学校是指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3、 免税的收入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4、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26 | 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办从事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 1、 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 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3、 必须是主要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4、 免税收入是指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27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1、 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2、 其他审批条件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28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 | 1、 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名单中。 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为2006年起至2008年底止。 4、 从2006年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5、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001号 |
29 | 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 1、 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名单中。 2、 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在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内。 3、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且符合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 4、 免税期限自发生第一笔收入之日起计算。 5、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检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纳税人名称 | 地 址 | |||
纳税人管理码 | 第一笔销售收入实现时间 | ||||
税务登记 号 码 | 实际生产 经营日期 | ||||
工商登记 号 码 | 主营业务 项 目 | ||||
财 务 负 责 人 | 电话号码 | ||||
减免税情况 | 减免税类 型和项目 | 减免税 条件 | 资格证书 | ||
人员比例 | |||||
其 他 | |||||
减免税批准时间及批准号 | 批准减免 税的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调查人员意见 | |||||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 |||||
注:本表适用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年检时需附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的核查报告
附表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国税所减免字(200)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管理码 |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日期: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盖章) 日期: | ||
财务负责人 | 税务登记号码 | ||||
联系电话 | 工商登记号码 | ||||
地 址 | 减免税金额 (或预计金额) | ||||
减免税类型 | 减免税期限 | ||||
申请减免税理由: |
附件六: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
所延减免字(200)号 ————年度
纳税人名称 | 税务登记号码 | 纳税人管理码 | |||
财务负责人 | 电 话 | 地 址 | |||
第一笔收入 日 期 | 申请享受减免税执行期限 | 批准享受减免税执行期限 | |||
纳税人申请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 初审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国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总局)
填报单位:上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减免税类型 | 高新技术 | 新办三产 | 老少边穷 | 劳服企业 | 民政福利企业 | 再就业 | 软件 、集成电路 | 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 教育事业 | 主辅分离企业 | 技术转让 | 军队武警办企业 | 转制科研机构 | 军转军属退伍士兵 | 资源综合利用 | 农业企业 | 其他 | 合计 |
户数 | ||||||||||||||||||
利润总额 | ||||||||||||||||||
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所得税 | ||||||||||||||||||
申请减免税 | ||||||||||||||||||
批准减免税 |
注:1、本表统计当年实际享受到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亏损企业和应纳税额为0的企业。
2、技术转让减免税额=技术转让收入×33%
3、附表七、八填报口径一致
附件八: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省局)
填报单位: 上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减免税类型 | 行 业 | |||||||||||||||||||||
工业 | 商品流通业 | 运输业 | 施工房地产开发业 | 旅游饮食服务业 | 对外经济合作业 | 邮电通信业 | 电影新闻出版业 | 农业 | 其他行业 | 合计 |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减免户数 | 减免税额 | ||
高新技术 | |||||||||||||||||||||||
新办三产 | |||||||||||||||||||||||
老少边穷 | |||||||||||||||||||||||
劳服企业 | |||||||||||||||||||||||
民政福利企业 | |||||||||||||||||||||||
再就业 | |||||||||||||||||||||||
软件、集成电路 | |||||||||||||||||||||||
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 |||||||||||||||||||||||
教育事业 | |||||||||||||||||||||||
主辅分离企业 | |||||||||||||||||||||||
技术转让 | |||||||||||||||||||||||
军队武警办企业 | |||||||||||||||||||||||
转制科研机构 | |||||||||||||||||||||||
军转军属退伍士兵 | |||||||||||||||||||||||
资源综合利用 | |||||||||||||||||||||||
农业企业 | |||||||||||||||||||||||
其他 | |||||||||||||||||||||||
合计 |
附件十:_____ 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税通〔 〕 号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我局核查,认定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条件、标准,____免征或减征( )你单位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上述决定不改变你单位真实申报责任,主管国税机关保留对上述减免税项目的检查权和处理权。
2、你单位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3、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将实行年审制,如发现企业存在骗取减免税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 报 说 明
本通知书适用范围:准予减免和不准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填写具体的减免税项目, ②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具体的规定具体的条款,③填写准予或不准予,④填写减免税所属的年度,一批几年的,要填写清楚具体的所属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