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6]46号
颁布时间:2006-03-29 17:36:03.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统一代征税款的新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期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并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二、上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含地税代征部分)少于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含地税代征部分)超过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负责办理退税,但最高退税额不得超过主管国家税务局在纳税年度内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剩余退税。
三、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超过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的应退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为纳税人办结退税退库手续,确保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