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7]7号
颁布时间:2007-01-23 09:27:1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不发宁波)、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2006年全省所得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各地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旅行社,凡旅行社与游客签定合同或协议,旅游公司可以营业收入扣减相关代垫机车船票等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五、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材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据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日前取得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
六、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超市出售消费卡,收取预收款,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可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
七、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享受投资抵免政策的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基期年度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优惠,须从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起计算。
八、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经县(区)以上科技局或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进行技术开发立项的,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福利企业
(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一9月按全年应纳所得税的9/12计算,10一12月份按扣除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计算应纳所得税,对于所属期为2006年10月一12月份返还的增值税应并计所得。
(二)2006年10月1日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即: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2 (含已计入成本的实发工资)。
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或非本企业的财产损失,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