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17号
颁布时间:2008-02-20 14:27:33.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有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办理税务注销等相关事宜的函》(中电信湘函〔2008〕1号)收悉。为支持你公司经营体制变更,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结算问题。你公司拟撤销的子公司2007年度的税务结算工作,由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并由各市州局统一出具完税证明。
二、税收征收问题。考虑到你公司由股份公司吸收合并时,资产全部按照账面价值划入新设立的分公司,没有增值的实际,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三、税务登记问题。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体制变更后,继续经营的应到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不再经营的应到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四、发票管理问题。你公司原印制的发票,可以在2008年底前继续使用。新公司设立后,你公司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发票。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