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4]9号
颁布时间:2004-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有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你局在接到省局转发的文件后,应要求企业对参与此次备案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同时组织力量再次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月7日 国税函[2004]10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申请出口成套设备备案的请示》(浙国税进〔2003〕31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所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出口的水轮发电机组等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1),基本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公司出口的等货物(见附件2),不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应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属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退税率执行。对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上述货物,你局在接到总局的批复后,必须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遵照执行。
附件:1.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
2.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略)
附件1
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货物名称
签约时间
金额
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轮发电机组
2003.9.26
415万美元
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食盐生产成套设备
2003.9.18
215万美元
通用电气亚洲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水轮发电机组
2003.9.3
378万美元
富春江富士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碗米坡项目日本东芝P项目日本三菱重工项目
2003.3.29
2003.8.29
2003.8.28
3170078万日元119万美元
163万美元
液化空气(杭州)有限公司
成套制氧机部件冷箱及吸附件
2003.9.2
6521万美元
中国空分设备公司
空分设备
2002.2.7
315万欧元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设备
2003.3.15
327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