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3]37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303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国税局要成立出口退(免)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我省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贴息等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对上报清算数据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进出口管理)。
三、根据《清算通知》第四条关于远期结汇的退(免)税规定,省局作如下明确:对2003年报关出口的远期结汇(180天以上)出口货物,在其他纸质单证齐全并且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的前提下,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视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凭证,一并于2004年3月底前向国税机关申报退税(须单独申报并注明远期结汇日期),国税机关据此进行审核,凡经审核通过的即视为审核通过应退(免)未退(免)税额。但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远期结汇时间内办结结汇核销并向国税机关办理补齐远期结汇核销单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国税机关将扣减其视同已审核通过的退(免)税款。
四、清算报表填报要求
(一)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7号通知的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清算附表12)。
(二)为确保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局增制了要求出口企业于2004年4月15日前填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核实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核实表》(详见附件13、14),此表核实的结转2004年应退未退税额原则上就是最终核定的企业“陈欠应退税额”。同时,省局编制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对清算报表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
五、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时间要求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时间为:各县(市)国税局于2004年1月17日前上报市地局,各市地国税局核实汇总后,于2004年1月18日前上报省局(路径:省局通讯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二)2004年4月15日清算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国税机关将本地区清算报表(附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于2004年4月17日前上报市地局,各市地局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4年4月18日前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3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三)对需企业填报的清算报表,特别是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报表,各市地国税局可在符合总局、省局有关清算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增改相关报表内容。另外,上述各式清算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发。
附件:1、清算报表附件12、13、14、15(略)
2、《清算填表说明》(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 国税函[200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级退税部门应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3年度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4年4月20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7至附件11所列各表仅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