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4]55号
颁布时间:2004-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国税局务必高度重视,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对清算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统计、确认。对上报清算数据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进出口管理)。
三、2004年清算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根据《清算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退税单证90天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核销单180天内提供(远期结汇除外)的规定。
(二)各地区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已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必须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对比不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问题,我省仍沿用2003年清算办法。
(四)根据《清算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在2004年已按预免预抵办法办理免抵调库的,必须在清算期结束前完成核销工作。
(五)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在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退税率(含进料加工抵扣率)进行重点核查(特别是2004年中途变更退税率的),发现少退多退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六)各地在清算中应对历史库中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进行仔细核查。
(七)为准确上报《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和《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13)、各地应要求企业尽量在1月15日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时间要求
(一)根据我省“免、抵、退”管理实际,省局编制了《浙江省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表14)供各地区参考使用(省局编制的附表13-15见省局通讯网)。
(二)为确保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地应要求出口企业于2005年1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填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9)或《浙江省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表14)。同时,省局特编制了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见省局通讯网),对清算报表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2003年度清算中使用的《“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由各地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上报时间:各市地国税局核实汇总本地区清算快报后,于2005年1月18日前上报省局。(路径:省局通讯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四)2005年4月15日清算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局于2005年4月18日中午前将本地区的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五)各市地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市)局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时间。
(六)对需企业填报的清算报表,各市地国税局可在符合总局、省局有关清算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增改相关报表内容。另外,上述各式清算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4]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
4.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6.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7.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9.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10.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1.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