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3]7号
颁布时间:2003-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国税局要成立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对上报省局的各项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尤其是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对上报清算数据采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而不实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2003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
三、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7号通知的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清算附表12)。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各出口企业按此要求办理本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
五、为确保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数据的统一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省局特编制了《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对清算附表1-12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对《备案明细表》表6、表7,企业采用电子报表申报形式,电子报表格式由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制作下发。
六、各市地国税局汇总所辖县(市)清算报表数据后,必须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2-5,用书面和省局FTP网(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2年度正式清算)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2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有关清算所需的附表1-12由省局统一印制,已下发给各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国税函[2002]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反叛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四、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是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重点。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五、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和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退、抵”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七)对借权、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对利用外国正义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