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146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5月25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