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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51号

颁布时间:2005-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6月1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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