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2]7号
颁布时间:2001-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市国税局要成立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对上报省局的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尤其是2001年度结转2002年度应退未退税包括退税数和免抵数,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二、对2001年度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工贸企业用)的进口料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其应扣税额逐笔进行核实,对其不报、少报、漏报及错报的进口料件应扣税额,应按规定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2001年7月1日后出口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一次性单独申报,并在单证封面上注明“7月1日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四、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17号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以及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特设制《“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格式详见附件一清算附表12),此表为国税局管理部门填报,据以办理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税调库、退税和年终清算。 五、为确保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统一性,省局特编制了《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附表说明》,对清算每份报表的填报指标和要求予以明确。其中,对清算附表7、9,企业采用电子报表申报形式,有关电子报表格式已放在省局FTP网/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工作布署栏/清算附表7、9项目下,请各地上网下载读取。
六、各市国税局汇总所辖县、市清算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及有关清算报表,用书面和网络(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1年度清算)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1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集中核查。
有关清算所需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发,请各地及时来领取。
附件
1、清算附表1-12(略)
2、清算附表填表说明(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国税函[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附表1、附表2的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