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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9-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基础管理,规范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根据国家新的《征管法》及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1〕23 号 )第二条“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应附送下列资料”中,增加两项应附送资料:通过当年度资格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时,应在退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上注明“小规模纳税人”字样。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三、根据省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4号)第一条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流通性出口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出口企业在经营期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户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税变更登记表》后,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申请办理退税变更登记。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对退税登记证栏目有变更的,在原退税登记证上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并予以收回,同时核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对退税登记证栏目无变更的,不必换发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原核发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省局统一规定时间,每年办理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查验工作,对退税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验并确认;每三年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换证工作。

  对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包括换证、验证)的出口企业,将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按国家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七、上述提及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表》、《注销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审批表》,省局已印制完毕,各地以市(地)局为单位统一向省局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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